郑晓丽律师亲办案例
无效抵押合同
来源:郑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量:917

2013910日原告某与被告某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将其承包的项目给原告某,转让费共计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某依约支付定金8万元。可被告某已于201369日将转项目抵押给李某,且李某早已将70万贷款打入某账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签订《项目合同》时,被告未如实告知项目已抵押的事实,被告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被告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属过错方,应该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某与被告某签订的《项目合同》,由被告某返还原告某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某从原告某支付定金之日起至付清8万元的最后一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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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晓丽
  • 执业律所:
    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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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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