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丽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房屋过户纠纷
来源:郑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3
浏览量:583

    20116月初,赵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欲将一个66平方米二手房卖掉。6月下旬,屈先生看中该房,当即缴纳定金3万元。随后三方签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但因房价快速上涨,该房屋涨了近20万元。在房屋交付之前,赵先生产生毁约念头,让其爱人找到中介,表示王先生未取得其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故合同无效。屈先生则坚持要求履行合同,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郑晓丽律师评析:

   若无特别约定,尽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进行处分时,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即若买房人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钱,并已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则应保护善意买房人的权益。本案中,屈先生已满足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三个基本条件。

    为防范恶意违约行为,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大对单方毁约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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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晓丽
  • 执业律所:
    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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