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丽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婚内伤害案
来源:郑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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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的妻子脾气很不好,经常与争吵打骂,最近在争吵中妻子李某一只耳朵给咬掉了,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重伤。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妻提起了公诉。期间,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等费。

    郑晓丽律师分析:

    该案当事人李某不但有向其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且,有法律依据,这是因为如下的具体理由:《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起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另外,再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来看,婚内伤害不但与社会伤害一样依法应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而且,还应依法追究侵害方的物质赔偿责任。比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时,在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提出: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本案中的丈夫李某向妻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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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晓丽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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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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