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丽律师亲办案例
分家析产纠纷案
来源:郑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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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五年前离婚时双方约定:某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王某李某,两人按份共有,王某为三分之二份额,李某为三分之一份额。

郑晓丽律师委托某国城房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的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结论总价为2,36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估价结论均无异议。原告据此提出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并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786,600元;被告提出,如果析产,因购房时被告的父母也有过出资,故被告应分得50%份额,要求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180,000元。

郑律师起诉意见: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根据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协议约定,系争某房屋已登记为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享有三分之二份额,被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同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后孩子原告王某共同生活。现根据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原告提出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的主张,于法不悖,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采纳郑律师意见,审理中经评估,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360,000元,根据原、被告各自享有的权利份额比例,本院确定由原告分得房屋,并按三分之一比例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786,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原告王某支付被告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86,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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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晓丽
  • 执业律所:
    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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